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為2,474,7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950元/ 平方公尺元×占用面積146 平方公尺=2,474,7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3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545元外,尚應補繳24,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