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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 8,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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