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楊珍
- 被上訴人
- 楊茂雄
- 被上訴人
- 林淑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