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伍文清、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東光大電機有限公司、謝伶、鄭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伍文清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 被 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 東光大電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伶 被 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 鄭裕弘 號 謝佳穎 2樓 謝政宏 謝宜珊 謝欣容 鄭舒安 鄭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新臺幣(下同)4,294,824 元,應徵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伍文清3,604,376 元,應徵裁判費55,108元,上訴人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1,558,377 元,應徵裁判費24,66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