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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再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即再審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伍文清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東光大電機有限公司
即再審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伶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鄭裕弘

謝佳穎

2樓

謝政宏

謝宜珊

謝欣容

鄭舒安

鄭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新臺幣(下同)4,294,824 元,應徵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伍文清3,604,376 元,應徵裁判費55,108元,上訴人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1,558,377 元,應徵裁判費24,66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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