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憲聰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8,640,000 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29,8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