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羅李美子
- 上訴人
- 羅彩月
- 上訴人
- 羅安順
- 上訴人
- 羅安賢
- 上訴人
- 羅采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錦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淑英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