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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

請求酌給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羅李美子
上訴人
羅彩月
上訴人
羅安順
上訴人
羅安賢
上訴人
羅采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淑英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酌給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