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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告
李炳焜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承受訴訟人
李江素蘭被告李勇.
訴訟代理人
李成人
被告
李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鴻成
被告
李金太
被告
李金次
被告
陳素蘭
被告
李維仁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第五頁第一行關於「....。衡諸上情,就系爭114 地號土地之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衡諸上情,就系爭1114地號土地之分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