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8號
- 原告
- 李炳焜
- 訴訟代理人
- 廖道成律師
- 承受訴訟人
- 李江素蘭被告李勇.
- 訴訟代理人
- 李成人
- 被告
- 李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鴻成
- 被告
- 李金太
- 被告
- 李金次
- 被告
- 陳素蘭
- 被告
- 李維仁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古富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劉政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第五頁第一行關於「....。衡諸上情,就系爭114 地號土地之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衡諸上情,就系爭1114地號土地之分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