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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黃譩花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告
陳宗輝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告
陳慧茱
被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永龍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月11日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陳辰乾所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貳股,應分割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九所示。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訴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辰乾死亡時,遺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133股乙情,業據原告於起訴時提出現股股票持有證明
    1 張為憑。惟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判決中,僅就被繼承
    人陳辰乾前揭遺留之131股加以分割,就所餘2股漏未分割,
    爰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九:
┌──────────┬───────────────┐
│公司股票名稱及股數  │    分割後兩造各分得之股數    │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黃譩花、被告陳宗輝,各分得│
│2股                 │1股、1股(備註:加計100年1月11│
│                    │日判決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131股,│
│                    │被繼承人陳辰乾遺留台灣電力股份│
│                    │有限公司股票133股,分割後原告 │
│                    │黃譩花、被告陳宗輝、陳永龍及陳│
│                    │慧茱,總計各分得33股、33股、33│
│                    │股、34股)。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