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進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記載原告住所「嘉義縣中埔鄉中埔村中埔79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中埔鄉沄水村沄水1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