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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記載原告住所「嘉義縣中埔鄉中埔村中埔79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中埔鄉沄水村沄水1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