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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8,640,000 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29,8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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