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23號
- 移送機關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柏彥
方益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6 月29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006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彥、方益珉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壹、被移送人林柏彥部分:
一、被移送人林柏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6月17日2時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香格KTV」209號包廂。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加暴行於被害人張群。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我接到李柏慶的電話後,我直接進去包廂內,就找向李柏慶拉衣服又嗆他的人直接就動手打他」等語,與證人即被害人張群於警詢中陳稱「我到香格KTV 內209 號包廂唱歌,然後唱到凌晨2 時許包廂內有人在吵架,我過去看,然後就被打了。」等情相符,又被害人雖於警詢時表示不向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貳、被移送人方益珉部分:
一、被移送人方益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7年6月17日22時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香格KTV」後方停車場。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加暴行於被害人李柏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因為李柏慶都將責任推給林柏彥,我看不過就有出手打他」等語,與證人即被害人李柏慶警詢中陳稱「對方向我說我都把責任推給我朋友,然後就動手打我。」等情相符,又被害人雖於警詢時表示不向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