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2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柏彥

      方益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6 月29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006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彥、方益珉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壹、被移送人林柏彥部分:

一、被移送人林柏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6月17日2時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香格KTV」209號包廂。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加暴行於被害人張群。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我接到李柏慶的電話後,我直接進去包廂內,就找向李柏慶拉衣服又嗆他的人直接就動手打他」等語,與證人即被害人張群於警詢中陳稱「我到香格KTV 內209 號包廂唱歌,然後唱到凌晨2 時許包廂內有人在吵架,我過去看,然後就被打了。」等情相符,又被害人雖於警詢時表示不向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貳、被移送人方益珉部分:

一、被移送人方益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7年6月17日22時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香格KTV」後方停車場。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加暴行於被害人李柏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因為李柏慶都將責任推給林柏彥,我看不過就有出手打他」等語,與證人即被害人李柏慶警詢中陳稱「對方向我說我都把責任推給我朋友,然後就動手打我。」等情相符,又被害人雖於警詢時表示不向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2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