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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3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恩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7 月30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7070265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恩佳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6 月19日止。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000 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電話00-0000000號無故撥打110 報案專線(共計75次),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 報案臺受理00-0000000報案紀錄清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 報案臺使用警語紀錄明細表。

㈡電話00-0000000號撥打110 報案專線錄音光碟及譯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5條第4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