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秩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33號
- 移送機關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恩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7 月30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7070265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恩佳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6 月19日止。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000 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電話00-0000000號無故撥打110 報案專線(共計75次),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 報案臺受理00-0000000報案紀錄清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 報案臺使用警語紀錄明細表。
㈡電話00-0000000號撥打110 報案專線錄音光碟及譯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5條第4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