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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
江志奇
被上訴人
袁巾芝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巾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8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