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8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8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勝雄
- 即被告
- 吳石吉
- 即被告
- 蔡吳照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一、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蔡吳照子於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上並未簽名或蓋章,上訴人蔡吳照子部分上訴顯未具備上揭書狀程式,上訴人蔡吳照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到院補正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