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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小字第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小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蘇宏德
被告
甘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零用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105年度嘉勞小字第7號裁定,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本院之判斷:…將『99年4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每月5,000元之請求」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本院之判斷:…將『98年7月1日至99年3月31日』每月5,000元之請求」。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記載「一、原告主張:…然被告竟以不明原因停發98年7月1日起至99年3月31 日之工資」等語,足認原告主張被告停發工資時間為「98年7月1日起至99年3月31 日」,惟該裁定「三、本院之判斷」卻誤載為「99年4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屬顯然之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小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