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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0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01號

原告
王坤勇
被告
劉清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0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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