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02號
- 原告
- 謝炎和
- 被告
- 張議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