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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原告
謝政翔
訴訟代理人
王韻筑
被告
侯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d 書記官 陳俊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23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