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3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被告
- 黃淑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琬及其他不詳姓名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將以起訴不合程式(當事人姓名不明)為由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義竹鄉○○段000 地號、同段1038地號、同段1209之1 地號、同段567 地號、同段567 之3 地號、同段568地號等6 筆土地全部所有權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前開6 筆土地自84年至101 年間相關之全部異動索引清冊。
二、依前開查得之資料補正前開土地於85年8 月17日登記,以發生於84年10月1 日之繼承為原因,而與被告黃淑琬共同繼承系爭土地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補正書狀當事人欄記載。
三、依前開查得之資料補正前開567 地號、567 之3 地號、568地號等3 筆土地,於98年10月27日登記,以發生於98年8 月12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而與被告黃淑琬共同取得系爭土地公同共有1 分之1 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補正書狀當事人欄記載。
四、依前開查得之資料補正前開1209之1 地號、567 地號土地於101 年5 月11日登記,以發生於98年5 月31日之繼承為原因,而使繼承人等取得該筆土地公同共有1 分之1 (567 地號)、1 分之2 (1209之1 地號)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共同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補正書狀當事人欄記載。
五、前開共同繼承人如有在發生繼承事由,其除戶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亦應補正,並據以更正書狀當事人欄記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