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01號
- 原告
- 王坤勇
- 被告
- 劉清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