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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22號

原告
張春合
被告
陳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500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原告請求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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