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22號
- 原告
- 張春合
- 被告
- 陳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500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原告請求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