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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榮總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縱裁定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仍屬不得抗告,亦即裁判書末頁有關是否得抗告之教示欄位,僅屬訓示規定之記載,縱然有誤,亦不生影響。

二、經查本件係抗告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7 年8 月30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補正起訴被告之詳細姓名及住所等資料,而該裁定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乃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縱裁定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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