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13號
- 原告
- 黃栐聰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駿律師
- 被告
- 黃劉燕梅
- 訴訟代理人
- 柳柏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代號b 部分之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號b 部分面積155.63平方公尺之鋼筋混凝土造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