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