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1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13號

原告
黃栐聰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駿律師
被告
黃劉燕梅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代號b 部分之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號b 部分面積155.63平方公尺之鋼筋混凝土造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1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