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397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方名亮
- 訴訟代理人
- 楊富傑
- 被告
- 江娉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747元,及其中28,298元自民國92年12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