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33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曜彰
- 訴訟代理人
- 郭逸斌
- 被告
- 劉鄧素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403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833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未稅零件殘價:4,640÷1.05=4,419。4,419÷(5+1)=737(系爭汽車於102年2月出廠,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6,819元+塗裝10,626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737元+零件營業稅221元=18,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