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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羅紫庭

聲請人
蘇春展
相對人
嘉義市私立宏仁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蕭奕夫
相對人
受僱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市私立宏仁老人養護中心、受僱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