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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9號

拆路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陳坤劍
訴訟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
被告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菁
訴訟代理人
鄧智應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陳新作
訴訟代理人
陳許秀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複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路還地等事件,原告追加陳新作、陳許秀媛為備位之訴被告,本院就此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預備合併,雖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惟在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78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若備位被告拒卻應訴,自為法所不許。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下稱中埔鄉公所)刨除柏油路面返還占用土地(訴之聲明1),並請求被告中埔鄉公所及陳新作連帶給付不當得利(訴之聲明2)(本院卷第5至13頁)。嗣於民國110年11月1日撤回訴之聲明2,並追加陳新作、陳許秀媛為備位之訴被告,聲明請求陳新作、陳許秀媛刨除柏油路面返還占用土地(本院卷第213至224頁)。是,原告係提起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依上開說明,若備位被告拒卻應訴,自為法所不許。而被告陳新作、陳許秀媛不同意列為備位被告(本院卷第263、264頁),且拒卻應訴(見110年12月28日民事答辯狀所載)。因此,原告追加陳新作、陳許秀媛為備位之訴被告部分,於法有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5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路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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