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9號
- 原告
- 陳坤劍
- 訴訟代理人
- 莊玹寧律師
- 被告
-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菁
- 訴訟代理人
- 鄧智應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陳新作
- 訴訟代理人
- 陳許秀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奕麟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路還地等事件,原告追加陳新作、陳許秀媛為備位之訴被告,本院就此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預備合併,雖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惟在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78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若備位被告拒卻應訴,自為法所不許。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下稱中埔鄉公所)刨除柏油路面返還占用土地(訴之聲明1),並請求被告中埔鄉公所及陳新作連帶給付不當得利(訴之聲明2)(本院卷第5至13頁)。嗣於民國110年11月1日撤回訴之聲明2,並追加陳新作、陳許秀媛為備位之訴被告,聲明請求陳新作、陳許秀媛刨除柏油路面返還占用土地(本院卷第213至224頁)。是,原告係提起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依上開說明,若備位被告拒卻應訴,自為法所不許。而被告陳新作、陳許秀媛不同意列為備位被告(本院卷第263、264頁),且拒卻應訴(見110年12月28日民事答辯狀所載)。因此,原告追加陳新作、陳許秀媛為備位之訴被告部分,於法有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