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87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楠傑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陳鏘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93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