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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8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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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陳鏘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93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18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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