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3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楠傑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林易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883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