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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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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林易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883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7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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