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8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彰
- 被告
- 黃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405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