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91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華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被告
- 蔡永霖
- 訴訟代理人
- 蔡先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30元,及其中新臺幣7,165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