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以長賴秀蘭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鄭雅文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以長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