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巧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崑地律師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鄭雅文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鄭雅文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