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甲○○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賴芳宣住同右
鄭永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訴之聲明
一、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方面:㈠本訴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五千零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方面:㈠本訴部分:本訴原告之訴駁回。㈡反訴部分:反訴原告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五十萬五千零五十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RN─一七四一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一七四一號車),沿雙向四線道以上之嘉義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嘉義市○○路與世賢路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又闖越紅燈,適有行駛在嘉義市○○路同向最外側車道之原告,駕駛車號XIJ─一四九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駛至該交岔路口,並利用北港路號誌轉為紅燈(亦即世賢路轉為綠燈),由東向西四線車道上全部車輛均禁止前進之時間,從北港路最外側慢車道左轉向南,並沿世賢路外側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欲迴轉進入對向北港路,而行駛到北港路內側車道時,詎因被告前揭貿然衝出,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遭被告駕車撞及,致原告人車倒地,使原告受有左脛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則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機車受損損失二千零五十元,醫藥費用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四個月無法工作之損失共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十萬元,總計二十萬五千零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等情。
二、被告對於曾於右揭時地發生車禍之情並未爭執,惟以其於本件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等語置辯,陳稱: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