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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五一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
嘉義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初男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盧鳳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五一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