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
- 原告
- 乙○○ 住嘉義
- 被告
- 甲○○ 住嘉義
- 訴訟代理人
- 劉炯意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則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鄧晴馨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鄧晴馨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