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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以長鄭雅文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

原告
乙○○ 住嘉義
被告
甲○○ 住嘉義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鄧晴馨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以長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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