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五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庚○○
- 即反訴被告
- 己○○
- 即反訴被告
- 戊○○
- 即反訴被告
- 乙○○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丙○○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 孫則芳律師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甲○○
- 兼 右一人
-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
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戊○○住嘉義縣新港鄉月眉村月眉潭一一一號」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戊○○住嘉義縣新港鄉月眉村月眉潭一一一號」;主文欄第五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庚○○、己○○及乙○○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庚○○、己○○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