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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五號

請求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庚○○
即反訴被告
己○○
即反訴被告
戊○○
即反訴被告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孫則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兼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

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戊○○住嘉義縣新港鄉月眉村月眉潭一一一號」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戊○○住嘉義縣新港鄉月眉村月眉潭一一一號」;主文欄第五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庚○○、己○○及乙○○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庚○○、己○○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胡祥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五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通行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