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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ОО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以長鄭雅文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ОО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以長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ОО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