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九號
- 上訴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