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