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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九號

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黃琴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九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