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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六五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六五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全旭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黃琴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六五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