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六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六五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全旭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