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2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