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2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5樓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