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26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台南第六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張圩鈞即張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2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