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