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1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