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1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逾期第四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